词条 | 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 |
释义 | 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历史知识 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历史词典解释沙俄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商约。(1)同治八年三月十六日(1869.4.27),由总理衙门大臣奕訢与沙俄驻华公使朗嘎哩(A.E.Влангали)在北京就同治元年所订《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有关条款改订。凡二十二款。主要内容:1.俄商在蒙古免税贸易,取消前约中惟“小本营生”免税的限制;2.将前约中运天津之俄货在张家口“酌留十分之二”改为“酌留若干”,以增加在张家口的贸易额:3.放宽对俄商检查和违章处理的规定。(2)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2.24)中俄在签订《中俄伊犁条约》时签订,作为该条约中有关通商条款的补充。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重申两国边境百里之内免税贸易;2.蒙古、新疆边境地区设卡伦三十五处供俄商出入贸易;3.俄商货物路经张家口可酌留若干在该地销售;4.俄商由陆路运至天津、肃州之货,进口税照税则所载正税减三分之一。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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