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清吏司 |
释义 | 四川清吏司历史官职 四川清吏司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简称“四川司”。①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四川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四川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掌在京神策等十一卫及南直隶所辖各卫所等处之俸饷及应天府、南直隶池州等处之贡赋。洪熙元年(1425)南京户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各地麦禾收成分数及稽核草场出纳、纸朱奏销、入官之款。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 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四川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四川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理蜀府、巾帽、织染二局,在京府军等八卫及神木千户所等处刑名之事。洪熙元年(1425)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若干人。兼掌收办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等处之文移。并管刑具。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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