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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理院详谳处
释义

大理院详谳处

历史官职

大理院详谳处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奏准仿从前刑部律例馆的体制设立,属大理院。专掌复判外省死刑案件。设总核与分核掌理其事。均由大理院各庭熟悉案例的推事中选派。

词语分解:

  •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 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历史官职推荐:大罗(逻)便

突厥官名。大罗便,也作“大逻便”。突蹶官分十等,最贵的为“大罗便”,只有国君的子弟能任此官。隋书·突厥传:“木扦在位二十年,卒,复拾其子大逻便而立其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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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0 12: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