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统计处历史词典解释
法部内部机构。清末置,掌审定编纂民事、刑事统计年报事项。设官有总办、总纂、提调、帮办各一人。
词语分解:
- 法部的解释 1. 唐 时皇宫梨园训练和演奏法曲的部门。后借指教坊或法曲。新唐书·礼乐志十二:“梨园法部,更置小部音声三十餘人。” 宋 苏轼 集英殿秋宴教坊词·教坊致语:“臣等幸覯昌辰,叨尘法部,採謡言於击壤,助矇瞍之陈诗,仰奉威颜,敢进口号。” 清 余怀 板桥杂记·雅游:“教坊梨园,单传法部,乃威武南巡所遗也。”2. 清 代掌司法的官署。清史稿·职官志六:“法部,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大臣掌主法职,监
- 计处的解释 1.打算,安排。 元 施惠 幽闺记·亡命全忠:“无计可奈,只得逃难他方,再作计处。” 明 王守仁 再请疏通盐法疏:“若不早行计处,必致有误军机。” 明 海瑞 兴革条例·户属·查虚税:“其赔代虽多,而图户稍殷实者,本图里递人户自计处赔纳。”2.谓大计考绩予以处分。明史·选举志三:“ 明 初行之,相沿不废,谓之大计。计处者,不復敍用,定为永制。”清史稿·选举志六:“﹝ 顺治 ﹞四年,定大计三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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