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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营造提举分司
释义

营造提举分司

历史官职

营造提举分司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明初于工部所属将作司下设。洪武六年(1373)置,设正提举一人,副提举二人,掌营造供需诸事。十年随将作司同罢。

词语分解:

  • 营造的解释 1 ∶建造营造住宅2 ∶制作;做营造器物3 ∶构造,编造各肆营造,枝叶徒繁
  • 分司的解释 1.分掌;分管。 南朝 齐 王融 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然后沿才受职,揆务分司。是以五正置於 朱宣 ,下民不忒。”2. 唐 宋 之制,中央官员在陪都 洛阳 任职者,称为分司。 唐 白居易 达哉乐天行:“达哉达哉 白乐天 ,分司 东都 十三年。” 宋 陆游 简邻里诗:“独坐空斋如自讼,小鎸残俸类分司。”3. 明 清 于盐运司下设分司,为管理盐务的官员。 明 宋应星 天工开物·作碱:“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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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文类科目。上元二年公元675年诏举,崔融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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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5 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