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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审刑院
释义

审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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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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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北宋淳化二年(991)置。设知院官一至二人,以朝官充任。另设详议官六人。凡案件经大理寺裁断,报审刑院复查,由知院与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决定。元丰三年(1080),并归刑部。

词语分解:

  • 审刑院的解释 亦省称“ 审刑 ”。 宋 代于禁中设立的官署,其职务是检查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并上报中书省。宋史·职官志三:“ 淳化 二年,增置审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两省充,详议官以京朝官充,掌详讞大理所断案牘而奏之。凡狱具上,先经大理,断讞既定,报审刑,然后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记上中书,中书以奏天子论决。” 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刑法:“至於 淳化 ,又置审刑院於禁中,防大理刑部之失。”
  • 审刑的解释 见“ 审刑院 ”。
  • 院的字典解释 院 yuàn 围墙里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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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末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属之机构。光绪九年1883设。掌管南北洋海防之事。凡长江水师、北洋海军、沿海炮台、船厂购置轮船、枪炮、弹6*药,创造机器、电线、铁路及各省矿务诸事,均属焉。光绪二十年后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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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