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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县佐
释义

县佐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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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佐历史词典解释

1、县属吏的总称。县长官的属吏,分职任事,佐长官治县,这些属吏,总称为县佐。秦以前县佐吏有丞、尉、县司马、县司空等;秦汉时更加完备,有丞、尉、诸曹掾史等。《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后汉书·百官五·县》:“各署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

2、官名。民国初期置,为县知事的佐官,由巡按使委任,不与县知事同城,驻县内要地,掌理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如巡徼、弹压、勘灾、堤防、水利等,并于驻地就近指挥、监督该地警察处理案件,但不受理民事、刑事诉讼。不久即废。


官名。民国初年各地一些区域辽阔的县多改清代的县丞为县佐,驻扎在县内重要地方,以不和县知事同城为原则。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八月八日公布《县佐官制》,规定县佐由巡按使委任,其职权是:承县知事之命,掌理巡徼、弹压、勘灾、捕蝗、催科、堤防、水利,以及由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并得指挥监督驻在地方的警察及处断违警案件,惟不得处理民刑事案件。但在边远省份如新疆、云南各县,县佐亦有兼办民事、刑事初审案件的。各省县佐后渐废弃。惟陕川等省直至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始行裁撤。

词语分解:

  • 县佐的解释 县令辅佐官员之统称。辛亥革命后专置县佐官职,为县知事的佐理,设于县内要地,不与县知事同城。掌理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并得于驻地就近指挥监督该地警察及处理违警案件。后废。 清 刘大櫆 诰赠通奉大夫程君传:“君由国子生需次县佐。” 清 袁枚 随园随笔·县佐非县丞:“今人以县丞为县佐,不知 唐 官制县丞簿尉之下,尚有四佐:一司功佐,一司仓佐,一司兵佐,一司户佐,皆名县佐。”
  • 县的字典解释 县 (縣) xiàn 中国省级以下的一种行政区划
  • 佐的字典解释 佐 zuǒ 辅助,帮助:佐证(证据)

历史官职推荐:内侍高班

官名。宋朝初年为内侍阶官,位在内侍高品下、内侍黄门上。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定为从九品。徽宗政和二年 1112 重定内侍官名,改右班殿直。金章宗泰和二年 1202 复置为内侍寄禄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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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5 6: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