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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清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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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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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报律历史词典解释

清末颁行的新闻法。清商部、巡警部参照日本《现行报纸法》拟订草案,由民政部、法部会奏,经宪6*政编查馆修改审议,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1908.3.14)正式奉旨颁行。共四十五条。规定报刊在发行前一日必须交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查核;严禁刊发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6*安、败坏风俗之言论,违者处以罚款、监禁并永远禁止发行等。宣统二年底(1911年初)修订为三十八条,基本内容不变。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命令废止。

词语分解:

  • 大清的解释 1.谓大道。管子·内业:“乃能戴大圜,而履大方,鑑於大清,视於大明。” 尹知章 注:“大清,道也。”2.指政治清明。隶释·汉太尉杨震碑:“立朝正色,恪勤竭忠,无德不旌,靡恶不形,将训品物,以济大清。”
  • 律的解释 律 lǜ 法则,规章: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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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白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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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