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等法院分院 |
释义 | 高等法院分院历史官职 高等法院分院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国6*民6*党政府于各省区设高等法院,省区辽阔者得增设分院,将本院的行政事项酌予划分。分院所管辖的事务,可准用关于高等法院的规定。其组织则较高等法院为简单,只设一名推事时,则不设分院院长,即由推事独任审理,在最后进行合议时,可调用地方法院推事或由高等法院临时派遣推事前往陪席。参见“高等法院”。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三品蕴位官职等级。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 508改原九品制,在十八班及流外七班之下,设三品蕴位,以授流外官。其中包括著作正令史,集书正令史至晋安练葛屯主等官。授予寒士与寒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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