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督察专员 |
释义 | 行政督察专员历史官职 行政督察专员历史词典解释官名。民国二十一年始置。行政院为整顿吏治,增进行政效率,令各省划定行政督察区,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每区设行政督察专员一人,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并监督招导及统筹辖区内各县市行政,除有特殊情况外,专员兼任驻地的县长及该区保安司令,对辖区内各县市的保安团队、水陆公6*安警察及武装民卫组织,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力。 官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长官。其职掌有三:一是制定法规。为筹划辖区内各县市地方行政起见,于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得订立单行规则或办法。二是召开行政会议,以讨论各县、市应行兴革事宜及确定行政计划。三是考核与巡视。即对所辖各县作实地考察,并对各县、市长及所属工作人员成绩每年考核一次。行政督察专员兼区保安司令及军法执行总监部督察官,并兼区内平时和战时若干职务:关于平时事务的,如区农桑筹备主任、区选民监督、区童子军大会会长等;关于战时事务的,有区船舶大队长、区食粮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保和郎官名。北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定医官阶官名,改西绫锦副使置。五年,改名保痊郎。宣和元年1119,又改平和郎。从七品。 医官阶官名。宋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改西绫锦副使为保和郎,作为医官阶官,秩从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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