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沪宁铁路草合同 |
释义 | 沪宁铁路草合同历史知识 沪宁铁路草合同历史词典解释清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二十三日(1898.5.13)铁路总公司督办大臣盛宣怀与英国怡和洋行代表在上海签订。凡二十五条。主要内容:中国借款三百万镑,由英国公司建造沪宁铁路,年息四厘,五十年为期;以浙宁、沪宁铁路已购或拟购土地和产业及该路进款担保;设总管理处,专司建造行车事;无论何时,中国铁路公司展延铁路或建支路,英国公司有权优先承担。二十九年闰五月双方在上海订立正式合同,作废该草约。参见“中英沪宁铁路借款合同”。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印封加盖官府印章的封泥。秦汉时用于书牍。史记·匈奴列传:“中行说令单于遗汉书以尺二寸牍,及印封皆令广大长。”后汉书·杜根传:“安开壁出书,印封如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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