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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处历史词典解释
官制用语。即对有过失的官员交有关部门拟定处罚办法。清制,一般官员均由吏部拟定,如系吏部官员则交都察院拟定处罚办法。其情节轻微者,则称“察议”。
清制,管理有过失,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称议处,吏部官员有过失,则交都察院议处。情节轻的称察议,重的称议处,更重的称严加议处。见《清会典》。
词语分解:
- 议处的解释 1.谓议定其罪给予处分。晋书·刑法志:“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 明 李清 三垣笔记上:“及 郑庶常 鄤 处决,责科道不言,一概议处。” 清 龚自珍 明良论四:“约束之,羈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见而免冠,夕见而免冠,议处、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2.计议处理。 明 章懋 议处盐法事宜奏状:“谨题为议处盐法利弊以裨国用事。”
- 议的字典解释 议 (議) yì 意见,言论:议论
- 处的字典解释 处 (處) chǔ 居住:穴居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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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秦置,西汉因之。为郎官之一,属车将,位郎中,秩比三百石。掌宿卫,出充车骑。东汉省车、户、骑三将,郎中并属左、右、五官三署,遂不复有车郎。 官名,汉置,分左右,分属左右车将,主车,掌宿卫、出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