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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英烟台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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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烟台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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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烟台条约历史词典解释

简称《烟台条约》或《芝罘条约》,又称《滇案条约》或《中英会议条款》。英国借口马嘉理事件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9.13)由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签于烟台。三端十六款,附加《另议专条》。主要内容:(1)自1887年起五年内,由英国派员到云南大理或其他相宜一处驻寓,“察看通商情形”;(2)双方派员商订云南缅甸边界地区来往通商章程;(3)清方赔偿关银二十万两;(4)中国各地“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英可派员观审;(5)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商埠,大通、安庆、武穴、陆溪口、沙市为停泊码头;(6)各口租界内免收洋货厘金(鸦片除外),未划定租界的各口予以划定,洋货运入内地,只纳进口税;(7)英人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入藏转赴印度,也可由印度入藏。英国借以进一步攫得侵略中国滇、藏等多方面特权。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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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