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司法储材馆 |
释义 | 司法储材馆历史官职 司法储材馆历史词典解释司法部直属机构。北洋政府于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司法储材馆章程》,设立司法储材馆,专事培养司法人才。设馆长一人,由司法总长聘任;其下有学长一人,秘书二人。馆内分设教务、总务、稽查(相当于训育)三课办事。有下述资格之一者均可入学:一、法官考试初试合格者;二、合于法官考试初试免试者;三、具有法官资格者。学员额定为三百人,学习期限为两年。毕业给予证书,相当于法官考试再试及格。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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