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粤汉铁路借款合同 |
释义 | 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历史知识 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历史词典解释清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1898.4.14)清政府驻美公使伍廷芳与美国美华合兴公司在华盛顿签订《粤汉铁路借款合同》十五款。二十六年六月十七日(1900.7.13)又在华盛顿签订《粤汉铁路借款续约》二十六款。两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借款总额美金四千万元,九折实付,年息五厘,偿还期五十年;以铁路财产为担保;工程由美华合兴公司包筑;借款本利未还清以前,铁路由美华合兴公司代为经理。并规定:美华合兴公司根据合同所享的权益,不许“转与他国及他国之人”。但美华合兴公司不久即将股票的三分之二售予比利时银团的万国东方公司,因而于三十年激起湘、鄂、粤三省的收回粤汉铁路运动。三十一年七月在湖广总督张之洞主持下,由驻美公使梁诚与美华合兴公司在华盛顿签订《收回粤汉铁路美国合兴公司售让合同》,以六百七十五万美元赎回粤汉铁路已筑未筑的权利。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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