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格物致知 |
释义 | 格物致知历史知识 格物致知怎么写好看:格物致知书法图片 格物致知历史词典解释古代认识论命题。语见《礼记·大学》:“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东汉郑玄注:“格,来也;物,犹事也。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此致或为至。”程朱派多从认识事理角度训解,如程颐训“格”犹“穷”,“物”犹“理”。朱熹训“格”为“至”,“物”犹“事”,“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补大学格物致知传》),承认接触事物(格物)是获得知识(致知)的方法,但把这仅看作是启发内心直觉达到“一旦豁然贯通”的手段。陆王派多从心性修养角度训解,如陆九渊训“格物”为“减担子”,即格除物欲之意(《象山全集·语录》)。王守仁训“格”为“正”,以“物”为“意之用”,“格物是去其心之不正”(《传习录上》)。清颜元训“格”为“手格猛兽之格,手格杀之格,乃犯手捶打搓之义”,“手格其物而后知至”,“格物”即是“孔门六艺之教”(《习斋记余》卷六)。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清宣统三年1911制订。共五章二百六十条。分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等五部分,由修律大臣伍廷芳起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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