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财政善后委员会 |
释义 | 财政善后委员会历史官职 财政善后委员会历史词典解释善后会议设置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善后会议宣称为了整理和公开全国财政,于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四月二十日议决《财政善后委员会条例》,二十四日由临时执政公布。九月间由临时执政召集会议。其应行议决的事项如下:一、岁入岁出的整理;二、筹备划分国家、地方税和划分国家、地方的支出;三、筹备增加关税;四、筹备裁厘的抵补办法;五、整理内外债,并宣布历年所欠的内外债确数及其用途;六、筹划裁兵经费;七、议定预算、概算标准及审计实施;八、其他关于财政重要事项。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财政总长、交通总长、审计院长、税务督办、烟酒事务署督办、盐务署长;二、各省区军民长官;三、具有财政学识、经验,由临时执政委派十至十六人。一、二两项委员若不能出席,得派全权代表一人参加。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均由临时执政于委员中委派。会内置事务处,处长由临时执政委派,掌办文书、议事、速记、会计、庶务等事。财政善后委员会的各项方案,得由临时执政提出,或由委员长指定委员起草,限期提出。地方军政长官对于本省区的财政善后,得分别提出方案。关于各省区事项,必要时得由委员长指定委员提出报告,或派员调查。议事分大会和协议会两种,均由委员长任主席。大会定期举行;协议会由委员长会同有关各省区委员协议特定事项,得报告大会,可不经讨论即行议决。议决事项,呈报临时执政核定施行。参见“善后会议”。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高等检察厅官署名。清末地方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元年1909后各省渐设。每省省城一所,附于高审厅内,距省城较远的大商埠得设分厅。掌对同级审判厅案件的检察事项。置检察长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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