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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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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历史词典解释

计口分田之制。始于北魏,历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唐继续推行。北魏太和九年(485),诏令均给天下民田,凡男年满十五以上授露田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依良。牛一头授田三十亩,以四牛为限。露田需休耕,授田时加倍或加两倍。露田禁买卖,老死还政府,奴婢与牛所授之田亦同。男子每人另给桑田二十亩,亦不得买卖,但可传子孙。初授田时,先将父、祖遗留之私田计入桑田数,多者得卖其余,少者得买所少,不得多卖多买。不宜种桑地田,改给麻田,男十亩,女五亩,奴婢依良。新附民,另给宅地,三口给地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又给菜田。地方官按职位高低授公田。其赋法为: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种麻地区以布代帛,数同。丁男未娶,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婢以八口计,耕牛以二十头计。北齐、北周均沿此制而略作变更,北齐男年十八始授田,年六十四退田。北周男年十七授田,年六十五退田。一夫一妇改授田一百四十亩,丁男未娶为百亩。宅田,一家十口以上五亩,九口以下四亩,五口以下三亩。实际授田亩数往往不足法定应授之数。其赋法为:一夫一妇出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男未娶者减半。种麻地区,一夫一妇出布一匹,麻十斤,丁男未娶减半。丰年全赋,中年减半,下年只纳三分之一。力役,十八岁至五十九岁皆得服役,丰年三十天,中年二十天,下年十天。隋继续推行。丁男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按丁受田,每牛受田六十亩,限受四牛。丁男并受永业田二十亩,种桑麻。贵族官僚受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四十亩。唐武德二年(619)定租庸调法,七年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田一顷,寡妻妾三十亩。道士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官户受田四十亩。工商业者五十亩,狭乡不给。所受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永业田终身不还,可传子孙。受田者年老或死时,口分田交还政府。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凡庶人徙乡及贫无葬者,得卖永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许卖口分田。卖充住宅邸店者,虽非乐迁亦听和卖。每丁每年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役二十日,不役者每日折绢三尺。从唐文献及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看,均田制确实被推行,但实施程度很不彻底,狭乡一丁受田只三十亩,更少者仅五亩、十亩。由于土地兼并,人口增多,官田甚少。开元七年(719)、二十五年两次重申均田令,实际上徒成具文。至天宝时,土地还授已不能实行。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后,完全废弛,但从未颁布废除的法令。

词语分解:

  • 均田制的解释 中国古代一种分配土地和交纳赋税相结合的制度。北魏于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规定农民按人口、官吏按等级分配无主荒地,并向国家纳租调。此后在授田对象、授田年限、赋役等方面多有变化,至唐中叶止。
  • 均田的解释 1. 汉 代按等级分赐田地的制度。汉书·王嘉传:“詔书罢菀,而以赐 贤 二千餘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 颜师古 注引 孟康 曰:“自公卿以下至於吏民名曰均田,皆有顷数,於品制中令均等。今赐 贤 二千餘顷,则坏其等制也。”2. 北魏 至 唐 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文献通考·田赋一:“ 魏孝文 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过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文献通考·田赋二:“ 孝文 太和 元年……均田之制
  • 制的字典解释 制 (⑦製) zhì 规定: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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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