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平章军国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置,以吕公著为之,位在宰相之上,凡三省及三省与枢密院同取旨事,如边防、大公案、大量支移钱粮、废置州县、特立捕盗赏格、创立更改法令、及一切非常规公事,皆与三省、枢密院同议签书,然后取旨施行。
官名。宋置,与“平章军国重事”、“平章军国事”为一官,位在宰臣上。后改名“平章军国事”。去掉“重”“同”二字,其官所预者既广且专。中书门下之印宰相也不再掌管而归之于此官。见《宋史·职官一·平章军国重事》。
词语分解:
- 国事的解释 国家重要的事务。尤指与政治有关的事国事至此,予不得爱身。——宋· 文天祥指南录后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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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大理寺次官。北齐始置,员一人,四品。隋朝沿置,正四品上; 炀帝大业三年607以后加一员,改从三品,寻废。唐高宗永徽六年655复置一员,中宗神龙元年705加一员,从四品上;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