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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科
释义

民科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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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科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① 明清户部诸司所属之办事机构。掌理所属省府州县地理、人物、图志、古今沿革、山川险易、土地肥瘠宽狭、户口物产多寡登耗之数。明洪武二十三年 (1390) 置。宣德十年 (1435) 隶户部十三清吏司。清顺治元年 (1644) 隶户部十四清吏司。各设经承一人办事,唯福建清吏司分设保民科、河民科,因其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 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 (1906)设。掌大理院管辖之民事案件审判。置推丞一人,推事九人。分二庭,每庭以五人司审判。另置主簿、录事等书记官。第一庭,以推丞为长,掌宗室民事案与不服京师高等审厅判决民事上告案审理。第二庭,掌不服各省高等审厅判决民事上告案审理。

词语分解:

  • 民的字典解释 民 mín 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人民
  • 科的字典解释 科 kē 动植物的分类单位:狮子属于猫科

历史官职推荐:主席

官名。政府组织采取委员制的,其领袖委员称主席。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省政府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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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