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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卫拉特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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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卫拉特法典历史词典解释

书名。简称《卫拉特法典》。蒙语称察津·必扯克(法典、法律文献之意)。明崇祯十三年(1640),巴图尔珲台吉、扎萨克图汗召集厄鲁特、喀尔喀诸部封建主会盟塔尔巴哈台(今塔城。一说会盟于扎萨克图汗驻牧处)时制定。用回鹘式蒙古文书写。内容包括僧侣和宗教、驿传运输和赋役、氏族生活和婚姻、畜牧和狩猎、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刑法和审判制度、诸部相互关系和攻防组织等规定。对协调诸部关系,巩固封建秩序起过重要作用。有托忒文和蒙古文抄本,还有俄、德、英、日等文译本。

词语分解:

  • 蒙古的解释 蒙古: ①民族名。唐时始见史书记载。初居额尔古纳河流域,后逐渐散布到蒙古高原的广大地区,过着游牧生活。13世纪初成吉思汗统一各部,建立蒙古汗国。此后展开大规模军事活动,先后攻灭西辽、西夏、金、大理、南宋,统一全国,建立元朝,势力远及中亚和南俄等地。 ②中亚内陆国。在中国和俄罗斯间。面积15665万平方千米。人口231万1995年。首都乌兰巴托。全境为高原。气候干旱。草原分布广,南部为戈壁区。
  • 法典的解释 法令典章。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拿破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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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8 13: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