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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宣政院断事官
释义

宣政院断事官

历史官职

宣政院断事官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元朝置。设于世祖至元二十六年(1289),秩从三品,置四员。掌宣政院所辖刑狱断案等务。成宗大德四年(1300)罢,后又复置。

词语分解:

  • 宣政的解释 1.宣扬政教。 宋 范仲淹 上执政书:“若此后,诸处县令特有课最可旌尚者,宜就迁一官,更留三载,庶其宣政者,可以成俗;其侥倖者,自从朝典。如此行之,三五年中,天下县政可澄清矣。”2. 唐 长安 宫殿名。在 大明宫 内,凡隆重仪式,多于此举行。 唐 韩愈 论佛骨表:“假如其身至今尚在,奉其国命来朝京师,陛下容而接之,不过 宣政 一见,礼宾一设,赐衣一袭。”3. 宋徽宗 年号 政和 、 宣和 的
  • 断事官的解释 官职名。 北齐 僧职有断事沙门,掌断处僧人犯佛教戒律之事。 元 至正 初设断事官一员,后增至八员,隶枢密院,掌管裁决军府刑政狱讼的事务。 明 初 太祖 置行枢密院,寻改置大都督府,下设有断事官,总治五军刑狱,后废除。参阅 宋 赞宁 僧史略·杂任职员、元史·百官志三、明史·职官志五。

历史官职推荐:海军衙门

即“总理海军事务衙门”。 官署名。清光绪十一年公元1885年诏设海军衙门,其衙署内部组织仿照军机处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体制。以醇亲王奕譞总理海军事宜;以奕劻、李鸿章为会办,曾纪泽、善庆为帮办,而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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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