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 |
释义 |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历史知识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历史词典解释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订于北京。凡十七款。规定:中瑞(典)两国互设使、领馆;在通商、航运等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瑞典取得领事裁判权、传教等特权。宣统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对原约第四款作补充说明。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州中正官名。三国魏齐王曹芳时始置,全称为“州都大中正”,掌一州之人物品第,以为吏部铨选之根据,并有委任州主簿及从事之权。魏晋时州一级中正皆可称州大中正或省称州中正、大中正、州都、都士等,南北朝时则常特称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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