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洋通商大臣 |
释义 | 南洋通商大臣历史官职 南洋通商大臣历史词典解释官名。简称南洋大臣。清朝咸丰十年(1860),改五口通商大臣设。由江苏巡抚兼。掌中外交涉之总务,专辖上海入长江以上各口,兼理闽、粤、浙各口通商事务。同治元年(1862),设专任通商大臣,二年,复归江苏巡抚兼。四年,改由两江总督兼。十二年,始成定制。 官名,清朝道光年间置,掌南洋商务和税务。见《清史稿·职官六》。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陕西部官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属部之一。洪武二十三年1390改原民部、度支部、金部、仓部四属部而置十二属部,分别以十二布政司为名。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领陕西布政司户口、钱粮等事。下设四科: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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