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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矿业监察员
释义

矿业监察员

历史官职

矿业监察员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属实业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五月十六日公布的《矿业监察员规程》规定,常驻于矿业繁盛区域或重要矿场,其监察的事项为:一、奉行矿业法令事项;二、矿利保护事项;三、矿业保安事项; 四、矿业工程设施事项;五、矿产额及销售事项;六、其他矿业上应行监察事项。关于未开采之矿、适于国营之矿、应行保留之矿、适于小矿业之矿、矿业经济状况、矿业停止情形、矿业经济状况以及实业部交查事项、其他应行调查事项,矿业监察员应随时调查上报实业部。矿业监察员所监察的矿业区域或矿场内得因实业部的委任代行工厂检查员职务。矿场发生重大事故时,矿业监察员应与矿业权者或主管人共谋救济,并呈报实业部,但关于灾变及罢工事件应会同工厂检查员处理之。矿业监察员因工作之必需,可呈准实业部酌用助理员或雇员。

词语分解:

  • 矿业的解释 开采地下矿物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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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魏晋南北朝为尚书省诸郎曹之一,设郎 郎中、侍郎 为长官,隶度支尚书。唯北魏前期置为尚书曹,设尚书、长、郎等官,孝文帝改制后仍为郎曹。掌审核全国库藏钱帛出纳帐籍、钱币铸造及有关度量衡的政令。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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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6:5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