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英天津条约 |
释义 | 中英天津条约历史事件 中英天津条约历史词典解释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26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桂良、花沙纳代表清政府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 另附《专条》。主要内容:英国公使常驻北京,英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与清政府外交往来用平等礼节;增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选定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十处为通商口岸;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可到内地自由传教,中国官员“不得刻待禁阻”;英国人得往中国内地游历、通商;英国商船有权在长江一带各通商口岸自由往来,英国军舰驶入中国口岸,中国地方官须“妥为照料”;英国人得在各通商口岸“听便居住”,租地建屋,设立医院、教堂、坟茔等;英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中英人民争讼事件,由英领事会同中国官员审断,英国人犯罪“皆由英国惩办”;中国赔偿英国军费四百万两;英国在中国享受最惠国待遇。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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