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
释义 |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历史知识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历史词典解释清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四日(1906.4.27)订于北京。侵藏英军于三十年七月强迫西藏地方官员非法签订《拉萨条约》,规定:非经英政府照允,不得将西藏土地利权让与他国;开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拆除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炮台和山寨;赔偿英国五十万英镑。条约严重损害中国主权,清政府不予承认,派代表与英国交涉,重订本约,英国不得不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惟将《拉萨条约》附入,英国仍取得许多特权。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王观①辽南京今北京西南人。兴宗重熙七年1038,中进士乙科。进为兵部侍郎。兴宗死,充报哀使,出使西夏。为给事中。道宗咸雍初,为翰林学士,五年1069兼乾文阁学士。改南院枢密副使。七年,赐国姓耶律。八年, |
随便看 |
历史词典共收录349559条历史相关词条,可在线查询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历史典故、历史地名、历史官职等历史知识,是历史研究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