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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
释义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

历史知识

中日本溪湖煤矿合同历史词典解释

清宣统二年四月十四日(1910.5.22)奉天交涉司使韩国钧与日本总领事小池张造、日商大仓喜八郎订于奉天(今沈阳)。共十五款。中国政府将大仓非法经营之本溪湖煤矿收回改为中日商人合办,大仓原产业充作股本加入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

词语分解:

  • 中日的解释 隔日。仪礼·聘礼:“士中日则二双。” 郑玄 注:“中,犹间也。”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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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96 北魏辽东新昌今辽宁海城东人,字文欣。少为中书学生。除治书侍御史,加谏议大夫。当朝不畏权贵。孝文帝将赴邺,留守洛京,兼御史中尉。转太子中庶子。太和二十年496,太子恂入居金墉今河南洛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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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0 15: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