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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军械司
释义

军械司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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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械司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1)隶属于陆军部。南京临时政府陆军部设军械局,以局长为主官。北洋政府改为军械司,其职掌如下:一、军用枪炮、弹6*药的制式筹划、支给、交换、检查;二、要塞备炮;三、技术审检院、兵工厂、军械局;四、军用器具、材料的制式筹划、支给、交换;五、军队通信用和铁道、汽球、飞行器可用器材的支给、交换;六、攻城、守城、交通所有兵器器材的备办;七、各项器材的整理、检查;八、军6*火禁令。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张作霖执政时改隶军事部陆军署。国6*民6*党政府军政部陆军署亦置军械司。(2)隶属于海军部。北洋政府设置,其职掌如下:一、沿江和沿海水雷、鱼雷、要塞炮、各舰队枪炮的配置;二、台垒、厂坞、营库、桥梁、码头、灯塔、灯杆、浮桩等的建筑,修理和管理;三、枪炮、水雷、鱼雷、火药、子6*弹和其他军械的制式、支给、交换、检查;四、机器用具材料的制式、支给、交换;五、通信气球用器材和支给、交换;六、各项器材的经理、检查;七、船坞的设备、管理;八、舰艇的制造、修理;九、舰艇的购买、监察;十、军械制造、修理、购买;十一、各项器材的制造、修理、购买;十二、军械人员的考绩。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张作霖执政时改隶军政部海军署。国6*民6*党政府海军部亦设军械司,司内分设兵器、设备、保管、检验四科。

词语分解:

  • 军械的解释 包括武器、弹6*药、战车和其他必需的维修工具设备在内的各种军用器材
  • 司的字典解释 司 sī 主管,操作:司法

历史官职推荐:务司

官署名。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北洋政府改庶政司置,属外交部,其职掌为:一、政治交涉;二、地土国界交涉;三、公约、保和会、红十字会;四、禁令裁判、狱讼交犯;五、在外的本国人关系民事、刑事法律问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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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5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