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京师高等审判厅 |
释义 | 京师高等审判厅历史知识 京师高等审判厅历史词典解释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受理凡不服地方审判厅判决之案而控告者,及不属大理院之宗室、觉罗第一审案件。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置厅丞一人,掌理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下设刑科、民科,置推事十二人;典簿厅有典簿、主簿、录事等官。配置高等检察厅,设检察长一人,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京都各省巡察使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增设之朝上职官。督察京内外军政。 分正、又正、副、又副,共四人。 词语分解:
历史知识推荐:获水获獲说文作,水经作猚、汉书·地理志、水经注作“获”。孙星衍、杨守敬均以“猚”为本字。汉书·地理志梁国杼秋县:“獲水,首受甾獲渠,东北至彭城入泗,过郡五,行五百五十里”。故道自今河南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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