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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区公所
释义

区公所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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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所历史词典解释

县政府的辅助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在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三月开始实行以村为单位的自治,称为“村自治”或“村治”。但村的范围较小,数量较多,由县直接统治村,实非易事,故于县和村之间另设区一级,作为行政辅助机关,各县分设三至六区,各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酌设雇员一至二人,区警四至十二人。

词语分解:

  • 区公所的解释 掌管区、地方自治事务的机关区公所的人几乎认识居住在这儿的每个人
  • 所的字典解释 所 suǒ 处,地方:住所

历史官职推荐:复育少卿

官名。北魏置。魏书·官氏志: “孝文帝太和十五年477又置司空、主客、太仓、库部、都牧、 太乐、 曹、 官舆、 复育少卿官。”太和十七年定为三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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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