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监察院院长 |
释义 | 监察院院长历史官职 监察院院长历史词典解释官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监察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二、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免所属官吏;三、任监察会议的主席;四、国民政府发布有关监察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县社会局县政府的辅佐机关。国6*民6*党政府于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始置,掌理社会事项。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改为社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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