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同签宣徽院事 |
释义 | 同签宣徽院事历史官职 同签宣徽院事历史词典解释官名。金朝宣徽院置,正五品,位同知宣徽院事下。元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复置二人,正四品,位签宣徽院事下。 官名。金置,为宣徽院副长官,品位在使及同知宣徽院事之下而在判官之上。与使等共掌朝会、燕享、殿庭礼仪及监知御膳。见《金史·百官二·宣徽院》。 历史官职推荐:钱帛禄粟制金代俸禄制度。其制是岁俸支给钱、币即帛、绢、绵,并有职田之制。京官无职田,外官自三品以下始给职田。职田岁收之粟送至官仓,官员从职田中应享受的收入,按定额随月俸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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