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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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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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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法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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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法历史词典解释

①北宋末年检点括索公田之法。其执行机构有稻田务、营缮所、西城所,宣和三年(1121)皆并入西城所。公田法,一说取民间田契彻底查勘,如田今属甲,则从甲而索乙契,复从乙契而索丙契,辗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量地所出,增立官租。另一说按民契券所载顷亩,以新颁乐尺打量,旧尺一亩约当乐尺1.0869亩,即以其赢拘没入官,创立租课。始自京西汝州(今属河南),继而遍及京西全路、京畿、京东、淮南、河北。凡天荒、逃田、退滩、淤地,皆括入公田,抑勒细民承佃,强征公田钱。京西、河北人民群起反抗。宣和七年罢。②南宋末年为回买公田,于景定四年(1263)行公田法,令两浙、江东西官、民户逾限田产,抽三分之一回买以充公田,设提领官田所掌之。立价以租一石者为十八界会子四十贯,而偿以官告、度牒等。方田实际推行于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共回买公田三百五十余万顷,虽百亩之家亦不免敷派,民破产失业者甚众。每乡置官庄一所,以上户充庄官收租,各州则立官田所分司主管。咸淳四年(1268)废庄官,改募上户承佃。德祐元年(1275)罢。

词语分解:

  • 公田的解释 1.古代井田制度下,把土地划成“井”字形,分为九区,中区由若干农夫共同耕种,将收获物全部缴给统治者,称为“公田”。同中区以外的“私田”相对称。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朱熹 集传:“公田者,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而同养公田也。”礼记·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 孔颖达 疏:“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汉书·食货志上:“六尺为步,步百为畮,畮百为夫,夫三为
  • 法的字典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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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用语。即官吏的任职资历。唐制,文武职事官、文武散官、卫官、勋官皆视为官资。如见任职事官、前资官、常选官属上资,文武散官、卫官、勋官五品以上属次资,五品以上子孙,上柱国、柱国子及六品以下勋官属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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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