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 |
释义 | 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历史官职 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历史词典解释依照国6*民6*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的规定,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简任公务员: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或曾任最高一级荐任职两年以上,经过铨叙合格者;三、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四、曾对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者,五、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或发明,经审查合格者。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右街功德使官名。即“右街大功德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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