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公务员任用资格历史词典解释
依照国6*民6*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的规定,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可任用为简任公务员:一、现任或曾任简任职,经过甄别审查或考绩合格者;二、现任或曾任最高一级荐任职两年以上,经过铨叙合格者;三、曾任政务官一年以上者;四、曾对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于国民革命十年以上者,五、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或发明,经审查合格者。
词语分解:
- 简任的解释 1.经过选择而任用官员。后汉书·申屠刚传:“皇太子宜时就东宫,简任贤保,以成其德。” 明 宋濂 毛公神道碑:“当是时,上之左右唯公及太师 李韩公 尤被简任,凡政令之敷布,军餉之转输,羽檄之交驰,皆二公相与协赞之。”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十四:“ 嘉禾 钱文端公 视学畿辅,有题帐诗,一时传为美谈。诗序云:‘往年学使者,下车供帐甚盛,厥后相继简任於此者,多清节素著之前辈,以次删除。’”2.官阶
- 资格的解释 1 ∶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取得竞选总统资格2 ∶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分摆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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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即“右街大功德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