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明法怎么写好看:
新科明法历史词典解释
贡举科目之一。北宋熙宁四年(1071)后,由明法科改,只准熙宁五年前明经和诸科举人不能改试进士科者应试,考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崇宁初罢,建炎二年(1128)复立,绍兴十六年(1146)又罢。
词语分解:
- 新科的解释 1.新立的科条。三国志·魏志·何夔传:“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 宋 苏轼 次韵子由送陈侗知陕州:“知君不久留,治行中新科。”2.新设的科目。宋史·选举志一:“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桉,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3.谓本年科举中式。 明 沉德符 野获编·科场二·进士给假:“近来新科进士选期未及者,多以给假省亲省墓为辞,得暂归里。”
- 明法的解释 1.使法令严明。管子·幼官:“明法审数,立常备能则治。”韩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无道得小人之信矣。”2.明确的法令。史记·秦始皇本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 汉 桓宽 盐铁论·申韩:“是以圣人审於是非,察於治乱,故设明法,陈严刑,防非矫邪,若隐括辅檠之正弧剌也。故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3.通晓法令。后汉书·郭贺传:“ 贺 能明法,累官, 建武 中为尚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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