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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南清吏司
释义

江南清吏司

历史知识

江南清吏司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简称江南司。(1)清户部所属诸司之一。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三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核江宁、苏州、安徽三布政司之钱粮,江宁(今江苏南京)、京口驻防俸饷及江宁、苏州织造之奏销。凡各省之平余地丁之逾限而未结者,皆汇总稽察。下设金、民、仓、支四科及火房。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2)清初刑部所属诸司之一。顺治元年(1644)设。掌核江南刑名。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雍正十二年(1734),分为江苏、安徽二清吏司。

词语分解:

  • 江南的解释 1 ∶长江下游以南的地区,就是江苏、安徽两省的南部和浙江省的北部江南草长,杂花生树。——南朝梁· 丘迟与陈伯之书江南好风景。——唐· 杜甫江南逢李龟年能不忆江南。——唐· 白居易忆江南春风又绿江南岸。——宋· 王安石泊船瓜洲2 ∶泛指长江以南江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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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方镇名。景云元年710以安西都护兼四镇经略大使,开元六年718始称四镇节度使。其后以治安西都护府治今新疆库车,节度使例兼安西都护,故亦称安西或安西四镇,统辖龟兹、于阗、疏勒、焉耆四镇。至德二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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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20 13: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