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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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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

历史知识

中法续议商务专条附章历史词典解释

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1895.6.20),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徐用仪与法驻华公使施阿兰(Auguste Gerard,1852—1922)签于北京。该约系对《中法续议商务专条》的修订、扩充。凡九条。主要内容:(1)准法国在广东东兴(今属广西)任便派驻领事;(2)将前约所订商埠中的蛮耗改为河口,并增开思茅;(3)经龙州、蒙自、河口、思茅四处货物进出口税率减十分之四;(4)中国将来在云南、广西、广东开矿时,先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5)中国思茅与越南孟阿营电局接线。通过此约,法国不仅扩大了在华商务特权,而且进一步攫取了矿务、电政方面的特权。

词语分解:

  • 中法的解释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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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区名。即清宁古塔副都统之管辖区,北达今黑龙江鸡东县、密山市及乌苏里江上游,南至吉林敦化市、和龙市,西抵张广才岭,东接大海。咸丰十年1860,沙俄通过不平等的北京条约,割去乌苏里江以东及兴凯湖以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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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9 3: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