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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南清吏司
释义

江南清吏司

历史官职

江南清吏司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简称江南司。①清朝户部十四司之一。初制按省分职,顺治元年 (1644) 于十三司之外增设江南一司。以郎中为主官。所属有员外郎,满洲三人,汉一人; 主事,满、汉各一人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理司务。掌理江苏、安徽二省户口、田亩之数,征纳地丁钱粮、杂税、茶课、厘金等项岁赋,稽其存留解运,出纳奏销。兼掌各省平余银未结者,江宁、苏州二织造之奏销及江宁、京口驻防之俸饷。下设金科、民科、仓科、支科、火房等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 裁。②清初刑部所属机构。顺治元年 (1644) 设。掌核江南省刑名。置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雍正十二年(1734),分为江苏、安徽二清吏司。

词语分解:

  • 江南的解释 1 ∶长江下游以南的地区,就是江苏、安徽两省的南部和浙江省的北部江南草长,杂花生树。——南朝梁· 丘迟与陈伯之书江南好风景。——唐· 杜甫江南逢李龟年能不忆江南。——唐· 白居易忆江南春风又绿江南岸。——宋· 王安石泊船瓜洲2 ∶泛指长江以南江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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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北魏置,为皇帝及皇后等看病。北齐属门下省尚药局,员四人,六品。 官名。皇帝的医官,即御医。资治通鉴梁天监七年:“三月戊子,魏皇子昌卒,侍御师失于治疗。注:“医师侍御左右,因以名官。后魏之制,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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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6 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