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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诗 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
朝代 宋代
作者 林同
释义

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原文

奔丧脱贼手,庐墓至终身。
此大丈夫事,谁云一妇人。

诗词问答

问: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的作者是谁?答:林同
问: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写于哪个朝代?答:宋代
问:林同的名句有哪些?答:林同名句大全

林同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书法欣赏

林同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书法作品欣赏
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书法作品

参考注释

奔丧

从外地赶回去参加或料理亲属的丧事

贼手

(1).犯上作乱者。《南史·孝义传上·卜天与》:“ 天与 駡曰:‘殿下常来去,云何即时方作此语,只汝是贼手。’”

(2).贼人之手。 南朝 陈 沉炯 《为陈霸先与王僧辩盟文》:“ 高祖 菲食卑宫,春秋九十,屈志凝威,愤终贼手。” 唐 颜真卿 《让宪部尚书表》:“诚合殉命危难,死守孤城,以为归罪闕庭,愈于受擒贼手。”《辽史·耶律屋质传》:“万一落贼手,悔将何及?”

庐墓

(1).古人于父母或师长死后,服丧期间在墓旁搭盖小屋居住,守护坟墓,谓之庐墓。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泗水》:“今 泗水 南有夫子冢……即 子贡 庐墓处也。” 唐 张说 《唐故广州都督甄公碑》:“天后临朝,再加辟命,皆辞以亲老,不赴。逮疾革,易簀,骨立庐墓。”《明史·刘珝传》:“ 珝 初遭母丧,庐墓三年。”

(2).指服丧期间居住的墓旁小屋。《后汉书·申屠蟠传》:“ 玉 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

(3).房舍和祖墓。《清史稿·循吏传四·牛树梅》:“有父母兄弟妻子之仇,有田园庐墓之恋。”

终身

(1) 今生今世;此生;毕生相关

终身几无可问。——清· 刘开《问说》

重昏而终身。——《楚辞·屈原·涉江》

乐岁终身饱。——《孟子·梁惠王上》

(2) 又

乐岁终身告。

大丈夫

有志气、有节操、有作为的男子

妇人

(1) 古时称士的配偶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礼记·曲礼下》

(2) 已婚妇女;女人

妇人专权,奸臣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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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9/5 12:2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