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 | 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 |
朝代 | 宋代 |
作者 | 林同 |
释义 | 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原文奔丧脱贼手,庐墓至终身。此大丈夫事,谁云一妇人。 诗词问答问: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的作者是谁?答:林同 林同妇女之孝二十首李孝女书法欣赏
参考注释奔丧从外地赶回去参加或料理亲属的丧事 贼手(1).犯上作乱者。《南史·孝义传上·卜天与》:“ 天与 駡曰:‘殿下常来去,云何即时方作此语,只汝是贼手。’” (2).贼人之手。 南朝 陈 沉炯 《为陈霸先与王僧辩盟文》:“ 高祖 菲食卑宫,春秋九十,屈志凝威,愤终贼手。” 唐 颜真卿 《让宪部尚书表》:“诚合殉命危难,死守孤城,以为归罪闕庭,愈于受擒贼手。”《辽史·耶律屋质传》:“万一落贼手,悔将何及?” 庐墓(1).古人于父母或师长死后,服丧期间在墓旁搭盖小屋居住,守护坟墓,谓之庐墓。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泗水》:“今 泗水 南有夫子冢……即 子贡 庐墓处也。” 唐 张说 《唐故广州都督甄公碑》:“天后临朝,再加辟命,皆辞以亲老,不赴。逮疾革,易簀,骨立庐墓。”《明史·刘珝传》:“ 珝 初遭母丧,庐墓三年。” (2).指服丧期间居住的墓旁小屋。《后汉书·申屠蟠传》:“ 玉 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 (3).房舍和祖墓。《清史稿·循吏传四·牛树梅》:“有父母兄弟妻子之仇,有田园庐墓之恋。” 终身(1) 今生今世;此生;毕生相关 终身几无可问。——清· 刘开《问说》 重昏而终身。——《楚辞·屈原·涉江》 乐岁终身饱。——《孟子·梁惠王上》 (2) 又 乐岁终身告。 大丈夫有志气、有节操、有作为的男子 妇人(1) 古时称士的配偶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礼记·曲礼下》 (2) 已婚妇女;女人 妇人专权,奸臣当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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