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诗 | 清平乐 |
朝代 | 宋代 |
作者 | 韩淲 |
释义 | 清平乐原文鸣琴单父。凫舃宜飞去。 不比河阳花满树。 此意直高千古。 清秋诞日相逢。 乃同涧上村侬。 笑指壶山为寿,仁心静处加功。 诗词问答问:清平乐的作者是谁?答:韩淲 参考注释鸣琴(1).琴。《韩非子·说林下》:“ 文子 曰:‘吾尝好音,此人遗我鸣琴;吾好珮,此人遗我玉环。’” 晋 陆机 《拟东城一何高》诗:“闲夜抚鸣琴,惠音清且悲。” 唐 柳宗元 《李西川荐琴石》诗:“远师 騶忌 鼓鸣琴,去和《南风》愜 舜 心。” (2).弹琴。 唐 高适 《登子贱琴堂赋诗》之一:“ 宓子 昔为政,鸣琴登此臺。” 唐 黄滔 《湘中赠张逸人》诗:“鸣琴坐见燕鸿没,曳履吟忘野逕赊。” 宋 周密 《齐东野语·作邑启事》:“鸣琴堂上,将貽不治事之讥;投巫水中,必得擅 * 之罪。” (3).《吕氏春秋·察贤》:“ 宓子贱 治 单父 ,弹鸣琴,身不下堂而 单父 治。”后因用“鸣琴”称颂地方官简政清刑,无为而治。 唐 郎士元 《送长沙韦明府》诗:“遥知讼堂里,佳政在鸣琴。” 明 王錂 《寻亲记·修筑》:“下官 封丘县 宰是也。才非雉锦,政忝鸣琴。” 清 陈梦雷 《赠臬宪于公》诗:“製锦功偏著,鸣琴政自循。” 单父(1). 春秋 鲁国 邑名。故址在今 山东省 单县 南。 孔子 弟子 宓子贱 为 单父 宰,甚得民心, 孔子 美之。见《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解》。后因以喻有治绩的郡县或官员。 晋 潘尼 《赠河阳》诗:“ 密生 化 单父 , 子奇 莅 东阿 ; 桐乡 建遗烈, 武城 播弦歌。” 唐 刘得仁 《送河池李明府之任》诗:“想得询民瘼,方称 单父 心。” (2).复姓。《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有 单父圣 。 不比不同于,有差异,不可相比 不想今年不比往年。——刘半农《拟拟曲》 河阳古地名,在现在河南省孟县西 千古(1) 指久远的年代 千古风流人物。——宋· 苏轼《念奴娇·赤壁怀古》 千古江山。——宋· 辛弃疾《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词 纵有千古。——清·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 成为千古罪人 (2) 永远地 千古奇冤,江南一叶—— * 千古奇闻 (3) 婉辞,哀悼死者,表示永别或永垂不朽。多用于挽联、花圈等的上款 清秋明净爽朗的秋天。 晋 殷仲文 《南州桓公九井作》诗:“独有清秋日,能使高兴尽。” 唐 杜甫 《宿府》诗:“清秋幕府井梧寒,独宿江城蜡炬残。” 清 吴谦牧 《谷水歌》:“借问清秋月,先悬第几峰。” 艾芜 《回忆周立波同志》:“一株法国梧桐,披了一身金黄的叶子,送来清秋的景色。” 日相方术的一种。谓采用日辰旺相的占卜方法来推测人事的吉凶。《后汉书·循吏传·王景》:“初, 景 以为‘六经’所载,皆有卜筮,作事举止,质於蓍龟,而众书错糅,吉凶相反,乃参纪众家数术文书,冢宅禁忌,堪舆日相之属,适於事用者,集为《大衍玄基》云。” 李贤 注:“日相,谓日辰王相之法也。”王相,即旺相。 为寿祝颂之辞。向尊长敬酒或馈赠财物,以祈祝健康长寿 饮酣,桓公谓 鲍叔曰:“阖不起为寡人寿乎?”——《管子·小称》 沛公奉卮酒为寿。——《史记·项羽本纪》 庄入为寿。寿毕,曰:“军中无以为乐,请以剑舞。——《汉书·高帝纪》。 颜师古注:“凡言为寿,谓进爵子尊者,而献无疆之寿。” 仁心仁爱之心。《孟子·离娄上》:“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於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 南朝 梁 陶弘景 《周氏冥通记》卷二:“涉乎仁心者必宜断之以成性。” 宋 司马光 《马病》诗:“羸病何其久,仁心到栈频。” 明 沉受先 《三元记·秉操》:“他身如泥塑,秉烛到天明。他一点仁心认得真。”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囯·天父下凡诏书二》:“胞所奏极是,真真天父爱善恶恶,慈祥审慎之仁心也。” 静处(1).冷静地立身处世。《晏子春秋·杂下六》:“且人何忧,静处远虑。”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保位权》:“故为君虚心静处,聪听其响,明视其影,以行赏罚之象。” 宋 周敦颐 《通书·圣学》:“静处则明,明则通。” (2).犹静居。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刑部·热审之始》:“今盛暑,朕与卿等,深居静处,犹觉可畏。” 清净、安静之处。 宋 陆游 《山园杂咏》:“百年竟向愁边老,万事元输静处看。”《三侠五义》第十回:“跟着从人出了公馆,来至静处。” 加功(1).施工。《汉书·成帝纪》:“﹝朕﹞过听将作大匠 万年 言 昌陵 三年可成。作治五年, 中陵 、 司马殿门 尚未加功。” 颜师古 注:“时皆未作之,故曰尚未加功。” (2).加工。 汉 班固 《 * 通·五行》:“金木者不能自成,故须人加功,以为人用。”参见“ 加工 ”。 (3).谓更加努力。 唐 韩愈 《答殷侍御书》:“ 愈 於进士中,粗为知读经书者,一来应举,事随日生,虽欲加功,竟无其暇。”《红楼梦》第七十回:“ 寳玉 自己每日也加功,或写二百三百不拘。” (4).古代法律谓以实际行动帮助 * 的犯罪行为。《唐律·贼盗》:“诸谋 * 者,徒三年;已杀者,斩。从而加工者,绞。” 长孙无忌 疏议:“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 * ,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籍,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 宋 范仲淹 《宋故同州观察使李公神道碑铭》:“ 咸阳县 有民 * ,具辞以送府,父子五人皆伏加功之坐。”《元典章·吏部六·儒吏》:“若有为从加功之人,须问如何计合情由,行害时某人下手,某人如何加功,其尸弃於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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