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 | 欺君为大,加诸罪无可免;枉法不容,纵其为祸方惩。 |
释义 | 名句出处摘自《罗织经·谋划卷第九》 解释:欺骗君主是大罪,把这个罪名强加在别人身上他就不能幸免;破坏法律不能宽容,放纵他以致出生祸乱才加以惩罚。 原文摘要: 名句书法欣赏
参考注释欺君不告诉君主真情 加诸(1).凌驾于。《论语·公冶长》:“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 何晏 集解引 马融 曰:“加,陵也。” 唐 韩愈 《争臣论》:“吾闻君子不欲加诸人,而恶訐以为直者。” (2).诬谤;乱说。 唐 张鷟 《游仙窟》:“岂敢在外谈説,妄事加诸!”《敦煌变文集·燕子赋》:“雀儿夺宅,今见安居。所被伤损,亦不加诸,目验取实,何得称虚?”《旧唐书·宣宗纪》:“诬贞良造朋党之名,肆谗构生加诸之衅。”参阅 蒋礼鸿 《敦煌变文字义通释·加诸》。 无可(1).犹言无可无不可。《后汉书·仲长统传》:“任意无非,适物无可。” 南朝 宋 鲍照 《转常侍上疏》:“自惟常人,触事无可。” (2).不能,无法。《艺文类聚》卷八三引 南朝 宋 刘义庆 《幽明录》:“ 淮牛渚津 水极深,无可算计。”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五》:“恍惚杳冥,茫无实据,虽 阎罗 包老 亦无可措手。” 茅盾 《子夜》八:“好像犯人被判决了罪状, 冯云卿 到此时觉得无可躲闪了。” (3).犹言没有可以。 孙犁 《秀露集·关于纪昀的通信》:“至于他为官的政绩,只能说是平平,无可称述。” 枉法执法的人曲解和破坏法律 贪赃枉法 不容(1) 不许;不让 不容置疑(不容许有什么怀疑) (2) 不容许存在;不接纳(为世所不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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