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句 | 执事不以衅鼓,使归即戮,君之惠也 |
释义 | 名句出处出自先秦左丘明的《楚归晋知罃》 全文: 参考注释执事(1) 从事工作;主管其事 朝夕执事之劳 (2) 有职守之人;官员 令执事准备 (3) 差事;工作 找一份执事 (4) 基督教会的低级圣职人员 (5) 担任工作、职务,特指举行典礼时担任专职的人 (6) 先生,兄台——旧时的书信中用以称对方,表示对人的敬称,不直指其人之意 太尉执事,辙生好为文,思之至深。—— 苏辙《上枢密韩太尉书》 (7) 旧指仪仗 打执事的 (8) 指在左右侍从的人 不以(1).不为,不因。《礼记·表记》:“故君子不以小言受大禄,不以大言受小禄。”《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 (2).不用;不靠。《孟子·离娄上》:“ 离娄 之明, 公输子 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宋 曾巩 《上欧蔡书》:“故其言无不信听,卒能成 贞观 太平,刑置不以,居 成 康 上。” 洪深 《戏剧导演的初步知识》下篇:“合作完成演出,而不以自身取胜,不独立吸引注意。” (3).无论;不管。《资治通鉴·后唐潞王清泰二年》:“或事应严密,不以其日;或异日听於閤门奏牓子,当尽屏侍臣,於便殿相待。”《元史·刑法志一》:“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以何人,并勿啟,违者处死。” 衅鼓古代战争时,杀*人或杀牲以血涂鼓行祭。《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孟明 稽首曰:‘君之惠,不以纍臣衅鼓,使归就戮於 秦 。’” 杜预 注:“杀*人以血涂鼓,谓之衅鼓。”《左传·定公四年》:“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 杜预 注:“师出,先事祓祷於社,谓之宜社;於是杀牲以血涂鼓鼙为衅鼓。” 唐 独孤及 《为张濠州谢上表》:“顷身陷凶族,待罪黄沙,几社衅鼓,职臣之分。” 明 张煌言 《祭延平王文》:“ 温禺 衅鼓, 屠耆 染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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